成都人事外包_企业社保代办_社保基数_社保查询_社保政策_五险一金 | 社保028

企业咨询热线:4000-028-820 个人咨询热线:4000-028-821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规定

栏目:失业保险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9-02-15

  从2017年10月1日起,四川各地月失业保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80%。按标准调整后,我市简阳市、都江堰市、彭

  从2017年10月1日起,四川各地月失业保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80%。按标准调整后,我市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提高至每人每月1104元;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规定 第1张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申领失保金: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直接与累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时间挂钩。具体而言,缴费年数累计时间为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期限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期限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期限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领取期限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领取期限为18个月;10年以上,领取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标签: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规定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