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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看不懂?不会算?这21条问答帮你看懂、算清

栏目:个税资讯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12-29

  今天中午,好多人在默默加鸡腿——因为个税抵扣。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根据《暂行办法》内容,个人所得税专项

  今天中午,好多人在默默加鸡腿——因为个税抵扣。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根据《暂行办法》内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含6大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月薪万元个税或为0,到底可以每个月抵扣多少钱,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

先来看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个例子,已婚人士小李(独生子女)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房租4000元,有一子女上小学,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有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小李至少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500元扣除(住房租金为定额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扣除,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500-1000-2000)×3%=0元。

  也就是,虽然小李没享受继续教育、大病医疗、首套房贷款利息三项专项附加扣除,但其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后,月薪万元,每月交税可能为0了,即使工资涨到11500元也可能是零缴税。

  新个税法实施后不同收入人群减税情况(未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21个奇葩问题帮你看懂个税抵扣

  问:今年1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 2018年1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问:那要什么时候才能开始?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是我自己申报还是单位去算?

  答: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员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问:我每个月都要填报吗?

  答:首次享受时,员工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问: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每月办理吗?

  答:不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五项,员工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大病医疗扣除需要来年自行进行“汇算清缴”。

  问:什么情况下,我必须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答: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问:我自行纳税申报必须去大厅吗?

  答: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手机APP或网页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预扣预缴时没有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无法在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相关信息,在下个月申报时即可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问:必须是首套首贷才可以扣除吗?如果是第二套房才有首次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暂行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住房贷款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问:租金是怎么扣除?租300元的房子和租3000元的房子一样吗?

  答:一样的。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暂行办法》并未规定租金金额,因此无论租金多少都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

  问:大病医疗可以扣除哪部分医药费?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问:大病医疗扣除需要保留哪些单据?

  答:需保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问:大病医疗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大病医疗需特别注意。因大病医疗额度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所以新税法实施首年(即2019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子女教育:二胎子女教育也可扣除

  问:子女未年满3周岁之前的开销,能扣除吗?

  答:不能。依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而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而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前款执行。因此,子女未年满3周岁之前的开销不能扣除。

  问:二胎子女教育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扣除。你要填报。

  问:多少岁以上的老人能够按标准扣除?

  答:《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纳税人提出赡养老人扣除情况,有4个子女,有2个不需要扣除的,在填写信息采集时“赡养人”是填4个还是2个?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纳税人可以协商,约定由其中两名子女均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问:赡养老人扣除协议是否可以口头约定?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问:赡养老人扣除协议是否可以变更?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假如纳税人一年取得两种资格证书,可以按7200元扣除吗?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年取得两种资格证书,也仅可以按3600元扣除。

  问:假如我虚报乱报怎样?

  答:对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税务部门本着方便纳税人享受扣除和减税的原则,采取“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预缴环节就能享受,证明材料自行留存,税务机关事后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对纳税人附加扣除申报进行检查和纠正。如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税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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