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生育保险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9-02-27
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将于2月1日
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包括: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支付标准在原定额基础上增加500元;
2、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例分别增加500元;
3、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侧增加500元。同时进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4、参保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引发并发症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务项目据实审核支付。
5、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并发症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审核报销。
6、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参保人妊娠期内每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
《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了符合享受海南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在分娩当月用人单位已经申请缴费但尚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于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此前参保人如需报销产检费用,需要保存每个月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票据,给报销带来诸多不便。在《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只要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结算支付产前检查费。此外,《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只要正常申报缴费,非主观原因造成漏缴的,于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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