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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五个注意事项

栏目:个税资讯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9-04-11

  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新政策,实施专项扣除政策让很多人的个税都减少了。大家在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期间一定要注意这五点。  一、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

  专项附加扣除是个税新政策,实施专项扣除政策让很多人的个税都减少了。大家在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期间一定要注意这五点。

  一、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每年确认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三、远程办税端自行扣——汇算清缴时扣除

  通过远程办税不选择推送给扣缴义务人,而选择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会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已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纳税申报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五个注意事项 第1张

  四、留存备查时间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五、信用惩戒情形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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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