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工伤保险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9-04-22
一、制定背景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三大职能之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将工伤康复作为制度目的之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亦坚持了这一观
一、制定背景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三大职能之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将工伤康复作为制度目的之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亦坚持了这一观点。为贯彻国务院这一指导思想,我市于2007年12月12日颁布了《成都市工伤人员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成劳社办〔2007〕300号)。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来看,该办法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实施后,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新部署新要求,在借鉴先进地区工伤康复管理经验和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编制思路
制定本办法,主要是按照人社部确定的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为总体目标,通过完善工伤康复政策,突出工伤康复的保障功能,优化工伤康复的经办流程,达到切实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工伤康复坚持的“医疗与康复并重、康复优先于评残”原则和“定康复机构、定康复病种、定康复项目、定康复期限”的四定管理原则等。
(二)第二章康复机构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了申请成为康复协议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了锦江区、金牛区等中心城区的急性期和维持期康复机构由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共同选定,其余区(市)县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二是急性期康复机构原则上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维持期康复机构在有康复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中选定,稳定期康复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标准并由市经办机构选定。三是明确了康复机构有确认康复期限、制定康复方案、进行效果评定、建立康复档案等责任,并要求康复机构自觉遵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加强相互间协作。
(三)第三章康复对象确认管理,共6条。一是明确规定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康复价值确认应按照《成都市工伤康复介入确认标准》执行。二是规定了急性期康复确认按照先康复后确认的原则进行,稳定期康复和维持期康复确认按照先确认后康复的原则进行。三是规定了康复确认的程序。四是规定了康复确认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支付。五是规定了对已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经稳定期工伤康复后,应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新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四)第四、五、六章,共10条。分别就急性期、稳定期、维持期康复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将工伤康复划分为急性期、稳定期、维持期三个时段。并对每个时段类型进行了定义,有针对性提出了不同管理方式。二是创新性的将工伤人员在临床急性期治疗中开展的早期康复治疗项目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既有利于工伤康复工作的早期介入,也有利于引领和推动全省工伤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规定了急性期的康复时限一般情况不超过15日,脊髓损伤(截瘫、四肢瘫)不超过30日。个别情况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15日。稳定期的康复时限由康复机构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种,短期的时限为1-3个月,中期为4-6个月,长期不能超过12个月。四是规定了支付方式。急性期和稳定期康复待遇实行按服务项目支付,维持期康复待遇实行限额支付,同时积极探索其他付费方式。工伤人员维持期康复时伤病情发生变化或有并发症发生,根据伤病情可按服务项目支付。
(五)第七章费用结算,共4条。一是规定了急性期和稳定期康复的待遇实行按服务项目支付,维持期康复的待遇实行限额支付,同时积极探索其他付费方式。二是规定了工伤人员维持期康复时伤病情发生变化或有并发症发生,根据伤病情可按服务项目支付。三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伤康复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四是规定了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有9种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第八章附则,共3条。主要就有关事项作出了补充说明规定。一是对工伤康复的概念进行了定义,避免在理解上出现的偏差。二是明确规定了对协议康复机构康复效果进行评估的机制。三是明确规定了政策的解释权限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时间是2019年4月1日,有效期为5年。四是明确了《办法》实施后,原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30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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