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养老保险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9-05-0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家有很多想要了解的,下面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些常见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解答。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答: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首次参保时可不提供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办员代办城乡居保参保手续,但须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并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级、市级、县级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退还给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自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为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因此养老金待遇与户口性质无关。
答: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答:没有限制,领取终身。
答: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县级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向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发放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版权所有 © 2012-2023 社保028蜀ICP备15032471号Copyright © 2012-2022 shebao02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