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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三明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14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我市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规定及时扣缴、按月缴纳,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企业应当缴纳所缓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从缓缴期满的第二个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二、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办理程序。

符合缓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困难企业,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经审批同意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主动与参保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之日起开始生效。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地税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困难企业暂缓缴费优惠政策的宣传、摸底工作,及时审核、上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的相关材料,并将开展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反馈,切实把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