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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宁德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1号),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2015年1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按年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一次性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选择按年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在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