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宁波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有效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有效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标准
(一)取消“CQ”、“CL”类医用材料的单件最高限额
对《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甬劳社医〔2010〕243号)文件设有单件最高限额的部分“CQ”(人工器官)、“CL”(单价200元以上)类医用材料,不再设立单件最高限额。取消单件最高限额的医用材料,具体见附件1。其中,人工晶体取消单件限额后,人工晶体编码末位为g、h、j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3%、10%、15%。
(二)统一“CQ”、“CG”类医用材料单项最高限额的计算办法
“CQ”、“CG”(骨科脊柱内固定)类医用材料单项最高限额的计算办法,统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CQ”类医用材料 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先自付部分费用后,一次治疗(住院)过程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CG”类医用材料 由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先自付部分费用后,一次治疗(住院)过程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二、将耐多药肺结核病纳入特殊病种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项目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宁波市第二医院为我市指定该特殊病种的核准、治疗医疗机构。
三、增补参保人员转往上海的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增补下列医疗机构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上海就医的指定医疗机构: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
四、其他
(一)各地要及时配合做好医保系统配置和政策宣传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将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和做好解释工作。
(二)《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甬劳社医〔2010〕243号)文件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材料单件最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使用该材料的发生费用时间为准,涉及材料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本次治疗出院结算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