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栏目:宁波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浙人社发〔2014〕1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所)具体经办,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协办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查(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具体办法;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全市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销、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稽核、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服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服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销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已实现专网连接到行政村、社区的地区,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权限下放,以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重度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乡镇(街道)服务所可会同村(居)协办员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告知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签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由金融机构制发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社会保障卡,逐步取代银行存折(卡)。
村(居)协办员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报乡镇(街道)服务所。
第八条 乡镇(街道)服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乡镇(街道)服务所应及时通过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
第九条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卫生计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乡镇(街道)服务所、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
第十条 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报乡镇(街道)服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服务所和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乡镇(街道)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其中,参保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时,村(居)协办员应提醒参保人员及时到金融机构重新签订代扣代缴协议。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盖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卡)。
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但须在到龄当月底前完成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第十二条县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及时传递至指定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明细信息。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记账当月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服务所将未缴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交由乡镇(街道)服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开展到龄人员身份确认、缴费提醒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直接到金融机构进行选档的方式,开展本地区的保费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街道)服务所提交《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附表3,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并签字、盖章。
乡镇(街道)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补助申报表》上签字、盖章,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4),通过乡镇(街道)服务所发放给村(居)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当月开始计息。
第十四条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5,以下简称《补缴表》),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报至乡镇(街道)服务所。
乡镇(街道)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2016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对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