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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攀枝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7-1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以下简称《条例》)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实施二孩的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攀枝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将合规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已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含2孩)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我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延长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时间。自2016年1月22日起,我市按0.5%缴费的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修改后《条例》规定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在原我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延长60天;取消原晚育假的生育津贴。

  三、取消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我市有关12个月待遇等待期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调整生育产前检查费支付方式。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其住院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由原规定的限额支付调整为定额包干支付,支付标准为800元。产前检查费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过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予以支付。

  五、不得重复报销生育住院医疗费。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按此原则,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与生育保险的,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医疗或生育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除生育津贴外,其他生育保险待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七、其他。本次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既有生育待遇的提高,又有生育待遇等待期的调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风险增加。市级经办机构应制定具体经办规程,加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监管,加大欺诈骗保的打击力度,防止基金不合理支出。同时要进一步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为参保单位和生育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