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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嘉兴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和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度名称

  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根据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以统计部门核定的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两者的平均数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公布三档绝对额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缴费。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农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人员,可按每年500元或800元标准缴费。

  (二)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按年参保缴费时,统筹地政府按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对其中因中断缴费而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对按每年800元标准缴费,政府按每人每年80元给予缴费补贴,其中50元计入缴费补贴账户,30元计入统筹基金。对按每年500元标准缴费,其政府补贴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

  居保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一)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居保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居保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存储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保关系。

  (二)待遇领取标准。

  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省基础养老金调整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目前为每人每月12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目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五、转移接续

  居保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制度衔接

  (一)与职保的衔接。

  本通知实施前的居保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和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存储额本息按原规定一次性折算为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记录;该记录仅适用于参保人员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职保养老待遇的计算,即职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本市职保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可将已记录的折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本人职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本通知实施后,居保与职保的衔接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上述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参加职保不符合按月领取职保养老金的人员,可按职保规定退保,也可选择转入居保,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职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缴费年限。

  参加职保和居保两项制度的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不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的,其居保个人缴费账户、缴费补贴账户存储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保关系。

  (二)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居保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