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栏目:泸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1〕9号)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1〕9号)的规定,为了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第五条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以后国家和省对费率有调整,按规定进行执行。
第六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
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和省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基金过渡户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
第八条当期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由市本级和县(区)分级征收。每年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征收率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预算情况等因素,结合省下达的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将征缴计划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执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二)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的失业保险征收、清欠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征收、清欠。每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底前全额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帐户”。
(三)省上下拨的各项基金,包括调剂金等,全部纳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当期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新增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申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期限和金额,并月编制失业保险支付计划,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当月应支付的基金直接划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统一缴纳省级调剂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划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由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计划,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资金划拨仍按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级统筹后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
(一)县(区)在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清欠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全部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二)县(区)没有完成当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县(区)财政和市级统筹基金各解决50%。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统一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统一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市上定期组织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和监控,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失业保险的审计稽核工作,市级社会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区)的审计稽核工作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统一使用社会保险管理系统软件。各县(区)要按照社会保险管理系统软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数据库,并实现市、县(区)实时联网,做到数据集中管理、统一指标、分级负责;网络安全、畅通、高效;应用软件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市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失业保险业务工作发展的要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设施、设备等专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征收、扩面、清欠等目标任务纳入同级政府目标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按比例承担未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而产生的收支缺口。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后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