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实施方案
栏目:舟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7号)文件精神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7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
二、根据《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舟政发[2009]51号)参加A、B、C、D档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A档590元/月、B档530元/月、C档450元/月、D档370元/月,上述待遇标准已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根据《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3]54号)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40元(已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后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3200元。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