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全市互通联办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舟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舟山市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全市互通联办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市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服务流程,实现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全市互通联办
为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我市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服务流程,实现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全市互通联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互通联办是指在不改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统筹地归属的前提下,参保人员可以在我市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联办地”)办理医疗费报销服务。
二、全市互通联办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政保合作项目、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民政救助等已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站式服务”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费报销互通联办应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执行。
四、互通联办的医疗费报销应严格执行联办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按照联办地的审核审批流程办理。
五、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安置、特殊药品登记等信息变更事项,联办地可直接办理;如遇特殊病种首次认定的,需回参保地办理,各联办地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六、医疗费报销资金实行统筹区管理。统筹区要规范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核算要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1、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资金的结算清算的指导工作。
2、各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互相确认联办地的医疗费报销费用垫付额,实现各统筹区之间账目的对账和清算。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和资金的清算划转。
七、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负责各统筹区医疗费报销工作的核查,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实现全市互通联办是我市公共事务改革的重要事项,各社保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本办法于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