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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栏目:泰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不同风险类别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我市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各县(市、区)应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5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明显高于或低于正常水平的县(市、区),应通过上下浮动行业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用人单位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实行费率浮动办法,各单位以其所在地区行业具体费率为基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收支比、工伤发生率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因素,向上或向下浮动20%或50%(见附表2)。一类行业单位不下浮。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县(市、区)费率具体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整;

  (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三)基金支付能力统计口径:分子为上年度末基金累计结余(含储备金),分母为上年度月平均支出水平;

  (四)基金收支比统计口径:分子为统计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实际金额,分母为统计年度内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应缴纳的保险费;

  (五)工伤发生率统计口径:分子为统计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案件认定数,分母为统计年度内用人单位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

  (六)基金收支比、工伤发生率统计不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五)(六)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案件。

  原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