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 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栏目:泰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台州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 职业技能实施办法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第一条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台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在申请补贴时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取得证书时在岗,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也可申领。取得证书时已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可按职业培训补贴要求和标准申领培训补贴。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2017年10月前核发的证书,申请补贴期限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台州市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1)。参保职工应在在岗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时间以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后再就业(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的,在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
(一)参保缴费情况审核。通过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审核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证书信息审核。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zj.osta.org.cn/)或当地职业资格系统甄别证书信息。台州市范围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法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确认。
经办机构受理时,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五条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具体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职工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职工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取得台州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参照台州市委人才办发布的最新《台州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中技能类的岗位(等级不限)。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与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完善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流程,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八条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落实对符合条件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发放工作。加强对申请人在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书信息和数据库、基础台账等核查,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或伪造证书的人员获得补贴,防止同一证书重复补贴。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流程和办理时限完成拨付,保证基金安全。
第十条各县(市、区)要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后一个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