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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栏目:烟台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异地急诊和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是指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等,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异地工作是指参保人员受单位指派,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

  异地转诊是指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

  第三条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工作)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投靠亲属居住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

  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在居住(工作)地选择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选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第五条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居住(工作)地或定点医院确需变更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第七条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逐级转诊。《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内的定点医院,应研究提出参保人员异地转诊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

  恶性肿瘤患者术后放化疗的,异地就医管理手续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管理手续。

  第八条异地居住(工作)人员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由选定的居住(工作)地最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所患疾病在居住(工作)地选定的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确需到当地其他医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选定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其医疗待遇按异地居住(工作)人员的支付标准审核结算。

  第九条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后转诊的参保人员,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内的医院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与参保人员结算。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转诊治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条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门诊统筹病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应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转出医院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异地居住(工作)、异地转诊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按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等级结算;异地急诊人员住院费用起付线标准,按三级医院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本医疗年度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基数计算。

  第十二条通过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平台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省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异地就医的;

  (二)报销时未能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的;

  (三)不符合急诊条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