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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 生育保险适用上年度工资基数的通知

栏目:遂宁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7-11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四川省统计局《2016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遂宁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2016年度有关工资数据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社保中心),市社保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四川省统计局《2016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遂宁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2016年度有关工资数据,现就我市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基数通知如下。

各地在贯彻执行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等文件时,以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81元作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用以计发2017年当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核定单位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2017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的上、下限。

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2016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35元, 2016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4425元。按相同统计口径计算,2016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840元。分别用于计发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以及病残津贴等待遇。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