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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栏目:九江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90号)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9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403号)文件要求,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请予执行。

  一、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5万元、7万元提高至10万元、15万元。

  有关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线由各地与委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约定。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第1张

  备注:(1)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三、调整住院医疗支付比例

  将基本医疗保险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由原75%提高至80%。调整后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如下: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第2张

  四、调整重特大疾病待遇

  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统筹,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内按相应住院医疗支付比例支付。

  五、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