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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栏目:鹰潭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实施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鹰潭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根据《实施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鹰潭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缴费标准自主选择进行缴费,而人民政府则将相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不低于30元/年·人的补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在基本补贴30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参保人缴费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3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6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最多补贴9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及以上补贴95元)。对2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超出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其中,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由政府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由县(市、区)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对农村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或皮埋)的一女户和二女户,由县(市、区)财政每年为其夫妻各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另外50元由其本人缴纳;对城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户籍参战退役人员),由县(市、区)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另外50元由本人缴纳。上述几类人员,只能按一种对象享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按照《实施意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条件的,可按月领取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则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实施意见》指出,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此外,每个参保人均将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蓄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