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栏目:淮北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和医保定点药店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应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实际出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坚持公开公平、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医保定点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正式营业超过12个月以上;
(二)应配备2名以上(含)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含)技术职称的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
(三)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含)人员在岗,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
(四)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70%;
(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九)遵守和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药店全日制用工人员社保卡、聘用退休人员身份证及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清单及申请前一年的业务收支情况;
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店成立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
8、药品购销存、药品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现场审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申请材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1、申报内容的真实情况;
2、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情况,外配处方单独管理情况;
3、营业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情况;
4、需要提供服务的参保人员情况;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审验的其他事项。
(三)确认定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审验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原则,审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对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发文确认。
第六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二)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经核实不满12个月的;
(三)被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不满12个月的(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被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的除外);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停业或歇业的。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办法、违约责任、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