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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的通知

栏目:淮北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淮政办〔1999〕42号)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淮政办〔1999〕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进行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规定的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规定的250000元提高到310000元。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

  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改按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分级办法分类,同时适当降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后的标准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三级 500元 300元 二级 300元 200元 一级及以下 200元 100元

  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表所列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