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庆市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
栏目:安庆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安庆市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部分政策调整的通知为不断完善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积极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完善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积极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对我市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支付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降低起付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每年60元调整为 40元。
三、调整就诊管理办法
市区继续实行参保人员就近划片定点就诊制度,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参保人员就诊管理办法。
四、完善结算办法
市区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统筹费用年度决算时,按照“总额控制,风险分担”原则,对于当年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实际发生额(以下称“发生额”)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发生额低于或等于定点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额60%的(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统筹基金按发生额据实支付;
(二)发生额超过定点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额的60%,但未超出总额的,统筹基金除按发生额据实支付外,结余部分的10%补偿给定点医疗机构;
(三)发生额超出定点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额的,总额内合规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总额且在20%以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超出总额20%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各县(市)人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结算办法。
六、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