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栏目:阜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慢性病服务管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慢性病患者权益,根据《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阜政发〔20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慢性病服务管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慢性病患者权益,根据《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阜政发〔2014〕8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鉴定合格的慢性病患者,在各病种用药目录和年度费用限额内,在门诊医生的指导下用药治疗,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慢性病病种、超出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超过年度限额和低于起付线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 慢性病申报
患医保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报《阜阳市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署意见,并附近两年内在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四条 慢性病鉴定
慢性病一季度鉴定一次。由医疗保险慢性病专家组按照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进行鉴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制定治疗初始方案,医保中心发放《慢性病治疗证》。经鉴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
第五条 慢性病治疗
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如需更换定点医院,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医保中心进行变更。
慢性病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和《慢性病治疗证》,按照《慢性病治疗证》上初始治疗方案在医院方便门诊进行购药,单次购药最大处方量为一个月,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如需调整用药方案,须由专家门诊开具处方,调整用药须专家在《慢性病治疗证》上填写治疗方案并签名。
慢性病患者按照慢性病治疗方案按月领取药品,不得提前或推迟,不得私下与医疗机构调换药品,不得将慢性病待遇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发现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及非本人治疗现象,将直接取消其慢性病资格。
第六条 慢性病门诊每三年须年审一次,未按期参加年审的,次月将停止慢性病待遇。有限定享受期的病种,享受期满将自动退出,如仍需继续治疗,可于待遇享受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继续治疗的再申请。
第七条 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出院后即时恢复。
第八条 符合多种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的患者,可最多申报两个病种,医疗保险基金以费用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按所增加病种限额的20%添加总费用限额。
第九条 慢性病患者一年内慢性病门诊费用未达到医保报销起付标准的,终止慢性病门诊待遇。
第十条 《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