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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栏目:阜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经办管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各县(市)人社局:

  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经办管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单位,其新增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10个月后,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成立的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需补足欠费,欠费期间生育基金不追补待遇,补足欠费后其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统筹区域内因工作变动,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参保人员,单位补齐欠费后,其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跨统筹区域变更参保单位的,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参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取消男职工护理补贴。

  五、参保单位女职工产假结束后,由单位统一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生育津贴。

  六、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实行一次性定额400元补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