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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亳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保障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局、信息中心: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保障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转诊转院。

  1、在职人员经批准转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为75%,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为65%;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相应增加2个百分点。

  2、市外转诊门诊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新政策实施前,年内转诊门诊统筹基金已经达到支付上限的不再享受)。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住院医疗中使用的进口医用材料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特殊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发生的治疗特殊病以外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特殊病报销范围;

  3、单位和职工中断缴费后,按照《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2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补缴欠费及缴纳滞纳金的,自缴清欠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予以支付。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足规定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未缴足规定年限的,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劳社秘﹝2007﹞49号)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终生的政策停止执行。

  四、关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我市原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已于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亳人社发﹝2009﹞6号)有关政策同时终止。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规定,除另有注明的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