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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栏目:郑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明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精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城乡居民(含参保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社会保障卡发放前,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按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二、参保城乡居民已领到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执行。

  三、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核备案手续,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未开通前,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四、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在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急诊门诊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未开通前,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五、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未开通前,其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执行,乙类药品的首付比例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自费费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

  六、异地居住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首付比例为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执行,支付限额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七、各县(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单位为县级(或一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