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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焦作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6〕168号)规定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16〕168号)规定,结合近年来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特制定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管理办法。

  一、待遇标准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包括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和健康签约服务费(含一般诊疗费)。家庭账户计入额度为个人缴费额的50%,2017年为75元;健康签约服务费,按参保签约人数,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出。我市将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根据基金收支状况,适时对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和健康签约服务费计入额度进行调整。

  二、使用范围

  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付部分。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辖区参保居民由所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服务,学校参保学生原则上按照就近原则,选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服务。

  健康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签约对象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日常健康管理,引导参保居民基层首诊,促进双向转诊,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三、结算方式

  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根据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发生情况按季度据实拨付。健康签约服务费实行按人头总额预算制,超支不补,节约全额奖励。根据辖区参保签约人数,按季度预拨付使用。签约服务费实行分级使用,其中乡镇卫生院使用20%,村卫生室使用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辖区内不覆盖村卫生室的,覆盖村卫生室的参照乡镇卫生院标准)使用100%。2017年,乡镇卫生院按每人每年5元标准包干使用,村卫生室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包干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包干使用,其中15元用于对全科医生服务团队签约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日常健康管理,10元用于全科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管理。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在年度终末,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及考核办法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待遇进行年度清算。

  四、监督管理

  市人社、财政、审计、卫计委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