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栏目:达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18
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第一条 为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五)统筹协调,实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接;
(六)基金筹集和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网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四)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大、中专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参保;
(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
(七)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身份确认、证明提供并资助参保;
(八)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确认、证明提供并资助参保;
(九)扶贫移民部门负责确定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
(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十一)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和稽核,全面实行医保基金支付总额控制,建立对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推行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等多元复合性付费方式,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参保。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五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为:
(一)具有达州市户籍,未纳入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我市长期投资、经商、务工、居住且未在达州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
(三)本市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校中具有达州市外户籍且未在达州市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参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不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第六条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金构成如下: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补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分担。按照国家确定的当年财政补助标准,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后的地方财政筹集部分,扩权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非扩权县(区)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各县(市、区)应将由本级分担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于每年9月向社会公布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第九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有关规定资助。
第十条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为当年度参保缴费办理期。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以下简称“保险年度”)。
第十一条 居民因下列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可在保险年度内凭相关证明材料中途参保,并按当年居民医保费全额标准缴费。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三)复员退伍的;
(四)刑满释放的;
(五)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上学因故休学、退学或毕业的。
第十二条 除本市大、中专学校中具有达州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并代收保险费外,其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织参保。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应由征地部门代缴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按个人缴费标准为其办理参保缴费。非政府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居民,应由项目业主按规定一次性缴纳20年居民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