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的通知
栏目:孝感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渡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88〕44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来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两项之和缴纳,调整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退休人员任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具体调整办法为: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8%的比例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时,其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14年的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实际缴费年限指本市1997年1月1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参保实际缴费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本市1997年1月1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负荷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认定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名团体、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参保人员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下同)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用人单位按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退休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3、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记入个人账户,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其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0〕138号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水平不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参保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在职职工年龄在30岁以下记1.08%,31—40岁记入1.32%,41—50岁记入1.56%,50岁以上记入1.8%,退休人员记入3.9%。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上述政策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保完成2010年医疗保险工作任务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76号)以及《孝感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孝发〔2010〕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结合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实际,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你将在职职工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原规定三级医疗机构报销86%的比例提高到88%;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8%的比例提高到90%;一级医疗机构、惠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88%的比例提高到92%。退休人员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比例按调整后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执行。
二、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居民起伏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原规定转外地医疗机构报销50%的比例提高到5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的比例提高到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的比例提高到70%,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医院报销75%的比例提高到80%。
三、 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封顶线合并,调整为连续参保缴费五年(含五年)以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参保五年以上的为30万元。
四、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部分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将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部分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政策报销的办法调整为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扩大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规定病种范围。将我市城镇职工及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政策规定的病种(职工10种、居民11种)增加到15种。具体病种为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心血管疾病、神经病变、肾脏病变、眼部病变、糖尿病足)、高血压(II期)、肝硬化、子宫内膜异位症、冠心病、肺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源性心脏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症肌无力。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建立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二次补偿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运营原则,当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超过10%以上的部分,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其补偿范围和对象主要为住院大额医疗费用患者政策规定内费用的自付部分。
七、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支付办法视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镇居民门诊统筹支付办法报销。
八、调整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孝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孝感政办发〔2003〕33号)、《孝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孝感政发〔2004〕10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标准,调整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渠道不变。
明确公务员参保缴费基数计算办法。
按照《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规定,公务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公务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之和计算确定。
十、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上述政策调整内容从2011年元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