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的通知
栏目:湘潭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4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工伤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予以调整:
一、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协议医疗机构挂账结算调整。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享受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其在住院期间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可实行挂账。由参保单位办理相关审批及挂账手续,服务终结后,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办理结算。
单位(个人)现金结算调整。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医疗费用先由单位(个人)全额垫付。费用由单位垫付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工伤职工垫付的,单位出具委托函,提供工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支付到其社会保障卡帐户。
二、伤残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伤残待遇时,必须提供该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到工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则按月支付到工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
三、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工亡职工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帐户。
四、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湘潭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