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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栏目:娄底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等有关精神,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审计、编制管理、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参保筹资成本合理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适当的工作经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

  第三章参保范围

  第八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条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一条 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三条 全市统一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学习期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如个人缴费标准上调,不需补交差额。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各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方式。已经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为平稳过渡,2017年的参保缴费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未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40%的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20%的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