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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栏目:西安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有关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局、地税分局、市地税直属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率政策

  在确保全市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在费率调整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降低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陕西省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

  (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费率不得低于0.2%,基准费率已为0.2%的单位不再下浮。

  (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下浮至0.25%。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多缴部分,抵扣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支持我市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周密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全市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多、业务工作量大,需要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及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因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确保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顺利进行。

  (三)依据政策,严格执行标准。本通知明确规定的费率政策,是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认真核定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协助地税部门圆满完成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费率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四)抢抓机遇,做好扩面工作。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后,从政策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各单位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力争做到征缴扩面力度不降低、服务标准不降低、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