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栏目:咸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规范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2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全口径工资总额作为参保缴费基数,具体为:
1、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项目之和。
2、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教护龄提高10%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项目之和。
3、未达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的退休金之和。
除以上明确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公务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补助等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基数。
二、经费预算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差额供养人员的补助办法,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规范缴费基数工作顺利实施。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制定业务流程,编制应用软件,做好参保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确保政策准确执行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提供资金支持,将规范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及日常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各参保单位要准确核算、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衡过渡、顺利推进。各级、各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