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栏目:汉中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防范化解基金风险,保证职工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防范化解基金风险,保证职工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金帐户划拨方式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0%划入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划拨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拨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统筹基金承担。
划入个人帐户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6%划入;40岁以上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4%划入,39岁以下人员按0.9%划入。
二、调整参保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方可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单位,其职工在2019年12月31前退休的,仍然按汉政发[2009]53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按申报缴费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一次性或逐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外地调入本市人员在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三、调整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报销限额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200元,用人单位承担60%、个人承担40%。
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为24万元(即报销6万元-30万元部分)。
四、调整慢性病门诊病种及报销办法
(一)将门诊慢性病种扩大到18种。
(二)15种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金后按60%比例补助加年度限额的办法报销。
序号 | 病种名称 | 报销 限额 |
序号 | 病种名称 | 报销限额 |
1 | 糖尿病 | 4000元 | 9 | 恶性肿瘤晚期(不放化疗) | 5000元 |
2 | 原发性高血压 | 4000元 | 10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5000元 |
3 | 脑血管病 恢复期 |
4000元 | 11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6000元 |
4 | 精神疾病 | 4000元 | 12 | 多耐药肺结核 | 8000元 |
5 | 帕金森综合症 | 4000元 | 13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8000元 |
6 | 风湿、类风湿关节炎 | 4000元 | 14 | 白血病 | 12000元 |
7 | 心脏病 | 4000元 | 15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12000元 |
8 | 慢性肾功能衰竭(不透析) | 5000元 |
(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三个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比照住院个人负担比例等有关规定,每三个月报销一次。
五、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设定在5%,由市上统一提取和管理使用。对于部分县区2017年底的累计赤字,由风险调剂金弥补30%、县区政府承担70%;从2018年起,凡县区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以前年度本县区基金结余弥补,弥补后仍有缺口的,再由该县区提取的风险调剂金弥补,风险调剂金仍不足弥补的,根据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由市、县区政府分担。其中,足额征缴并完成征收扩面任务的,市、县区政府按2∶8比例分担;未按规定足额征缴或未完成征收扩面任务的,由县区政府全额承担。市本级出现缺口的,由市本级风险调剂金弥补,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办法由财政、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制定。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政策同时作废。要积极探索盘活医保基金方式方法,提高运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