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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普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切实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合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全市城镇职工在岗平均工资发布时间变化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逐步、合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全市城镇职工在岗平均工资发布时间变化,经市人民政府第 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自2017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调整提高到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15万元调整提高到20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时间

  (一)自2017年度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缴费基数时间从4月修改为7月。2017年4月至6月继续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2017年度个体身份参保人按规定在年度缴费期7月至9月期间(含9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单据日期为准),从4月1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10月起补缴的,在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按政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2018年起个体身份参保人按规定在年度缴费期7至9月期间(含9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单据日期为准),从7月1日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10月起补缴的,在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按政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投保标准

  (一)2017年度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投保金额为人均360元,其中:单位部分缴费为人均324元,个人部分缴费人均36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县(区),可视情况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二)2017年度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投保金,请各县(区)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额上解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017年6月(不含6月)后参保的,请各县(区)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应缴金额全额上解市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洱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