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失业保险政策
栏目:保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1
保山市失业保险政策山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山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保山市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给予企业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
1.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隶属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