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养老保险新政策
栏目:兰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兰州养老保险新政策日前兰州市政府下发《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日前兰州市政府下发《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不同缴费标准,省、市、县三级财政将给与不同的补贴;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