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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栏目:张掖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层次和水平,根据《 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层次和水平,根据《 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张政办发〔2017〕 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张掖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职)文件。

  (三)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第四条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规定的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增减、职工退休(职)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职)人员,由代理社会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缴费核定

第六条

职工医保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缴纳,退休前按2%建立个人帐户,退休后按4%建立个人帐户,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新成立单位的职工、初次就业的职工和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从用工之日起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退休(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 当年新 退休(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退休(职)人员核定养老金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携带职工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由接受单位或继续经营单位为职工续缴医疗保险费。

  因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参保单位,若有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必须从资产变价中优先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如被分流,由接收单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的法律法规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

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欠缴当月起暂停其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单位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争议,且经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已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得往前追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职工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保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医保基金的管理,按照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单独核算”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由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核查,经人大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职工医保基金 必须编制基金平衡预算,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6至9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结合政策规定相应的提高待遇水平。

第二十条

职工医保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两者要单独列账,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挪用。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其资金来源:

  (一)在职职工本人缴纳的部分。

  (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部分。

  (三)以上两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及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一)职工在统筹区内调动工作,应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若调离统筹区时,其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或作一次性提现处理。

  (二)职工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其个人帐户可作一次性提现处理。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合并及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的互转等具体经办流程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 因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的,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提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

  (一)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参保人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参保人失踪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

  (一)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部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