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武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栏目:武威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生育政策:武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
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城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
(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生育保险基金,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0.9%缴纳。
(三)财政供给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划转;在武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