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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生育保险政策

栏目:陇南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陇南市生育保险政策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按服务单元、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付费。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具体管理和执行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