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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全面实施生育保险政策

栏目:海东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海东地区全面实施生育保险政策海东地区为了积极落实生育保险政策,让生育保险被更多人的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海东地区召开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启动大会,正式实施《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海东地区为了积极落实生育保险政策,让生育保险被更多人的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海东地区召开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启动大会,正式实施《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面启动生育保险工作。

  据悉,《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海东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纳,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

  此外,海东地区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