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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的通知

栏目:忻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忻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的通知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135号)文件精神,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困难群体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策调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150元。

  二、调整城镇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缴费方式

  从缴纳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起,城镇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原来的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不缴费调整为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民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被资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参保信息比对、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务必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信息全部录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数据库并确认。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全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提交市民政部门和残联,由民政部门和残联对全市低保人员和重残人员的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将比对结果和民政资助金额等信息填入附件中,于3月10日前连同电子信息反馈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上报。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基层代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及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确保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人人皆知,实现人人参保。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民政局        忻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