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栏目:沈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新增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现就新增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种类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将强直性脊柱炎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
2.强直性脊柱炎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
二、调整部分门诊规定病种纳入范围及最高支付限额
1.将偏执型精神病扩展为精神分裂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
2.精神分裂症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50元。
三、有关问题
1.强直性脊柱炎按Ⅱ类病种进行管理;精神分裂症按Ⅰ类病种进行管理。
2.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立足保障群众基本需求,进一步完善基层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将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国家限定非基层使用药品除外)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公共卫生药品除外)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