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鞍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保大额商保公司,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保大额商保公司,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7]168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辽人社[2017]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对我市8月31日前入院9月1日后出院的医保患者,分别按原目录和新目录计算其医疗费,出院时合并结算。
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新增加的乙类药品,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通行做法,将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四种肿瘤靶向治疗药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30%;其他药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仍然为15%;待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按照辽人社[2017]171号文件规定,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30%,结算办法按照我市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待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及时对信息系统进行更新调整,做好新老药品目录的衔接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按时实施,确保新增国家谈判药品供应。对按规定需“事前审查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并执行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目录限制适应症合理用药;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对部分高值特殊药品可采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医保责任医师和指定配送药店的方式,严格加强管理,做好配套服务。
五、由于甲磺酸伊马替尼已纳入到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曲妥珠单抗已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据此,这两种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药品,从2017年9月1日起可按照新版药品目录规定执行,也可按照原高值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关于下发做好将部分高值药品纳入我市医保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4号)作废,终止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