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栏目:本溪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6年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6年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凡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2130元、2010元、1895元和1780元的分别调整到2130元、2010元、1895元和1780元。
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凡配偶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80元的按980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30元的按930元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3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每月1150元。
三、审批程序和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上述待遇的调整由企业审核发放,在企业费用中列支。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