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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口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栏目:营口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调整营口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1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16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8〕3号)精神,现对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24元调整为1037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56元调整为1179元。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