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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通知

栏目:辽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通知根据省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精神,以及国务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现决定将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纳入属地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精神,以及国务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现决定将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纳入属地管理,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属地管理并执行属地政策。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企业,应在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纳入属地管理的企业,应执行参保地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方式以及生育待遇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纳入属地管理企业职工在省直生育保险期间的缴费时间与纳入属地管理后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沈阳市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试点城市,按照合并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做好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支付工作。全省各市(包括合并实施的沈阳市)统一于今年7月份开始,将参保企业纳入属地管理。省直参保企业纳入属地管理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以便于企业完成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在属地参保及缴费工作。在过渡期内因各种原因延误办理导致的欠费可以补缴(不需缴纳滞纳金)并连续计算缴费时间;超出规定时限仍未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或欠费的,欠费期间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由此产生的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自行负担。今年7月份之前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省直生育保险支付,7月份之后(包括过渡期)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属地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省社保局应在7月份之前向各市提供参保企业职工信息,并告知相关企业于7月份开始到属地参保缴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经办机构协助企业及时做好生育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并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各市地税部门要及早做好生育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生育保险缴费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社保局做好省直生育保险纳入属地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相关部门在纳入属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省厅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