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辽阳社保新政策 作者:社保028 时间:2018-05-22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7〕186号)精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二孩”政策,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权益,做好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7〕186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第四次修正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职工晚育增加产假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生育保险待遇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调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条例》规定的产假时间计发生育津贴。
二、 实行省内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自2017年9月1日起,省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依规流动的,可以在省内按规定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关系,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连续计算缴费时间。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过程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连续计算缴费时间,按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造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自行负担。
三、 确定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不重复领取的原则,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不应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兼得。我市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正常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待遇金额随同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中发放,申领待遇时需携带男职工配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配偶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配偶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无生育待遇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相关手续。
四、 落实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国和台港澳职工待遇
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规定,各地要做好在省内企业就业的外国和台港澳职工的参保缴费和待遇计放工作。
五、 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在依法依规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要不断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加强支出管理,认真测算分析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影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地区,可以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采取合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在单位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以缴纳少量社会保险费、领取生育保险金后停止交费等手段,申报和骗取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等欺诈骗保行为。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市人社发〔2015〕42号)与本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日